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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2民初184号

冯仁安与刘华德、文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仁安;刘华德;文芳;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广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民初184号

原告:冯仁安,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刘华德,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文芳,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53687A。

法定代表人:张宏勇,总经理。

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广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31624474N。

法定代表人:侯孝海,董事长。 原告冯仁安与被告刘华德、文芳、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广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冯仁安诉称,2015年5月12日,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广安)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广安公司搬迁扩建项目车间工程合同书》,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甲方位于武胜县××镇××新区的联合车间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联合车间”施工图纸上所有的土建、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等。之后,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德等签订《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协议》,将该工程包给被告刘华德。2016年4月1日,被告文芳(刘华德之妻)与原告签订《广安公司搬迁扩建项目联合车间工程合同书》,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税后价款1410万元。现该工程施工结束并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刘华德、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及保证金,经原告屡次催收未果。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华德、文芳、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及保证金146.4万元,由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广安)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义务。 被告刘华德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华德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且本案的四被告中的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广安)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也在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同时,本案的总承包合同及转包合同均约定了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告选择了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的武胜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华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刘华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华德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达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