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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502民初5957号

吕天祥与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6-24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天祥;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502民初5957号

原告:吕天祥,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中段科尔沁商场二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爱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文,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11室。

法定代表人:焦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亮,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浩楠,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吕天祥与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吕天祥,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陈淑文,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亮、宋浩楠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吕天祥,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天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受损后形成的实际损失37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财富中心大楼一楼进行装修施工时,在施工现场没有按施工规定安装室外坠落物防护网,且装修震动力度较大,导致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悬挂在财富中心大楼售楼处门头上的牌匾坠落,将原告停放在安泊停车场的奔驰轿车机盖等处砸坏,造成了原告车辆的实际损失。经长春铭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确认,总计修复款37600.00元。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财富中心大楼一楼进行装修施工时所用工具震动力大,其在施工现场不按施工规定安装室外坠落物防护网,导致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悬挂在财富中心大楼售楼处门头上的牌匾坠落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坠落物是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悬挂在财富中心大楼售楼处门头上的名为《金润新天地》的牌匾,该牌匾的所有人系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悬挂牌匾没有尽到所有人安全管理检查责任,故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二被告对原告在停车场依规合法所停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金润新天地的牌匾所有权及该财产的管理人不是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2、原告诉称该牌匾的坠落将其车砸坏,并诉称牌匾坠落的原因是本案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装修时使用工具震动力大,并在施工现场不按施工规定安装室外坠落物防护网而导致牌匾坠落将原告的车砸坏。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侵权人是本案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以上两点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当时城管去了好几次让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把现场围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去找了好几次,都没围,PC板都是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工去摘掉的。 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车辆损坏期间,被告因天气原因室外作业已停止施工3天,车辆在被砸时被告并没有进行施工作业,故车辆损坏与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关。2、被告的施工作业是在物业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的,期间物业保安、物业工作人员均在施工期间有经过工地,然而并未对施工方案提出质疑和要求。物业既然认可被告方的施工方案,那么就应该认为该施工不会破坏影响门头的整体结构,故车辆损坏与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关。3、原有门头已经有一定的年限了,个别地方已经出现了破损腐朽的痕迹,但物业并没有发现以及进行监督修缮,加上恶劣的天气影响造成了门头损坏的直接原因,故车辆损坏与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关。4、被告方施工均按照规范进行施工,没有任何违规作业的情况,故车辆损坏与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因果关系。5、原告车辆未停放在规定车位属于违规停车,责任应该自负。根据车辆的损坏程度经4S店确认实际维修费用不足4000.00元。原告的车辆是老款奔驰E系二手车,原告所提请的车衣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在赔偿范围且夸大了损失。6、物业在对停车场进行收费的同时没有尽到管理、监督、检查、保险的义务,应承担车辆损坏的损失。物业在室外作业进行期间并没有进行相关的安全监督和监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责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可以调取近几天的监控,足可以证明期间被告未进行施工作业,故原告的车损被告没有过错,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7、物业经理说城管劝说是在之前一段时间内不让我们在门店门口倒垃圾、堆垃圾,而不是说做围挡。当时被砸奔驰停靠的位置与被告施工的位置不符。8、他们说建筑物是因震动掉落的与事实不符,被告施工是用锯条把苯板切开的,不是电动工具,而且也没伤及主框架,不存在震动造成的掉落。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7日17时许,原告所有的奔驰轿车停放在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财富中心大楼前的停车场时,被财富中心售楼处上方悬挂的“金润新天地”牌匾掉落的石膏块砸中前机盖。而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通辽鑫博资产评估事物所对涉案车辆的维修价格进行了评估鉴定,通辽鑫博资产评估事物所作出通鑫评字【2018】第258号《评估报告》,认定维修价格为32064.20元,原告吕天祥因鉴定支出鉴定费4500.00元。 另查明,在原告车辆被砸前,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因施工需要对停车场上方的“金润新天地”牌匾进行了切割作业。被切割的牌匾并非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只是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杨文龙及张玉贵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事发现场的录像光盘、通辽鑫博资产评估事物所作出通鑫评字【2018】第258号《评估报告》及鉴定费发票、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李某及李友的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发经过及其损失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出示的长春市铭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报价单仅为修理机构的报价,因在审理中原告申请对维修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应以鉴定报告确认的数额为准,对其证明问题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示的2018年7月1日到2018年7月10日期间通辽市历史天气预报的网络下载打印版及7月7日、8日、9日详细的天气预报及照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问题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车辆被从空中坠落的牌匾上的石膏块砸坏,根据庭审查明,在事发前,除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需要对该牌匾进行了切割作业外,无其他人员或单位接触过涉案牌匾,而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期间并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其虽辩称原有门头存在破损腐朽的情况,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在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对由其施工行为产生的坠落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称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该牌匾的所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同时但根据庭审查明,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仅是涉案楼盘的物业服务公司,既非涉案车辆停放场地的经营人,也非涉案牌匾的所有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通辽市坤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吕天祥车辆维修费用32064.2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吕天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0元,由原告吕天祥负担70.00元,由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鉴定费4500.00元,由被告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董 伟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