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95052号
原告: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RockwoolInternationalA/S),住所地丹麦王国哈德胡森哈佛加登**(Hovedgaden584CDK-2640Hedehusene,Denmark)。
法定代表人:杰斯·丹尼斯·伯格森(JensDennisBirgersson),首席执行官。
法定代表人:金姆·荣格·安德森(KimJungeAndersen),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沛,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滨州市/div>
法定代表人:魏法辉。
原告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克尔公司)与被告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克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洛克尔公司诉称,原告在第17类、第19类上享有多个注册商标,对“ROCKWOOL”及“洛科威”享有商号权,其商号及商标在岩棉保温隔热材料行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洛克威公司实施了下列侵权行为:未经授权,在其网站www.cnrockwell.com的首页及产品页面使用“ROCKWELL”等商标标识宣传推广多种岩棉产品;在参加第十六届上海国际保温防水展览会时,被告在展柜、产品包装、电子展板、名片、文件袋及展会现场布置中,使用了“洛科威”等商标标识,宣传企业及推广多种岩棉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英文网站、展会现场展板、文件袋上使用“rockwool”、“rockwool”作为岩棉产品的英文翻译,该种使用行为势必会降低原告“ROCKWOOL”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度,构成商标侵权;使用“ROCKWELL”、“洛克威”作为企业英文、中文字号,与原告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高度近似,容易引人误解其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官网上及展会现场突出使用“ROCKWELL”、“洛克威”企业字号,官网域名www.cnrockwell.com包含“rockwell”文字,其所使用字号和域名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被告洛克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个案由合并受理的案件,一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文义,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其中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必须具备销售的流通特性。本案中,原告认为,洛克威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地为上海市,系因洛克威公司曾在第十六届上海国际保温防水展览会参展期间,使用了与其享有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进行宣传,从而构成商标侵权。但洛克威公司在参展期间并未进行任何销售行为,即使构成商标近似,上海市亦无法成为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应为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地,即山东省滨州市,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被告洛克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工业园区,若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为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有效避免因地理距离给当事人造成的诉讼不便,并为法院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创造便利条件,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在参加第十六届国际保温防水展时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涉案展会的举办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二三四五号的上海市新国际博览中心,即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杨 捷
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
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