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21民初380号

陈开强诉李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开强;李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1民初380号原告陈开强,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身份证号码:5221211981********。委托代理人田茂钥,汇川区洗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光华,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娄山社区一小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6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强诉被告李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开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光华的工资收入以560000元为限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周山泉(身份证号码:5221211971********)自愿提供其工资收入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开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除每月可发放被告李光华2000元外对被告李光华在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的其余工资收入(包含工资、绩效、津贴、奖金)以560000元为限予以扣留。

二、除每月可发放案外人周山泉2000元外对案外人周山泉在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街道办事处的其余工资收入(包含工资、绩效、津贴、奖金)以168000元为限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绍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维涛

书 记 员 何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