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2民初185号
原告:哈尔滨迪克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工业园区。
被告:陈尚友,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哈尔滨迪克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尚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迪克伦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迪克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忠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