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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81执恢10号

朱玉清、周立敏、周丽萍与孔庆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朱玉清;周立敏;周丽萍;孔庆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81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朱玉清,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周立敏,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周丽萍,女,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孔庆福,男,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朱玉清、周立敏、周丽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庆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四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并已经签订终结执行息访协议书,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法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381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万福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 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