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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281执2408号之一

华细英、黄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华细英;黄勇;黄杆;刘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281执2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细英,女。

申请执行人:黄勇,男。

申请执行人:黄杆,男。

被执行人:刘甄,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细英、黄勇、黄杆与被执行人刘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细英、黄勇、黄杆于2019年1月18日与被执行人刘甄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281执24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