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281执2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细英,女。
申请执行人:黄勇,男。
申请执行人:黄杆,男。
被执行人:刘甄,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细英、黄勇、黄杆与被执行人刘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细英、黄勇、黄杆于2019年1月18日与被执行人刘甄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281执24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