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16执3065号
申请执行人:张子兵,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峥嵘,南京市六合区新事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彦,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六合区。申请执行人张子兵与被执行人张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116民初3322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张彦欠原告张子兵水稻款54400元,被告张彦于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4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给付15400元。如有一期未按期给付,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为580元,由被告张彦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第一期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2018年9月19日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张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在限期内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目前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9月14日、12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依法在(2018)苏0116执2438号案件中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彦在紫金农商银行账户内存款809.71元(已作为执行费用),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9月,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张彦所在社区即雄州街道办事处龙虎营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调查了其财产状况,反馈无财产线索。2018年9月26日制作举报通告并予以张贴。2018年10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2018年12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彦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8年12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张彦位于龙虎营社区联合组8号家中拘传未果,后当日委托南京市公安局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张彦。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116民初3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启洽
审判员 潘振飞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胡元川
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