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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4刑初54号

向功亮、林明金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向功亮;林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24刑初5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功亮,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北省阳新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雍真、沈培兰,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明金,男,1986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功亮、林明金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功亮及其辩护人白雍真、沈培兰、被告人林明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明金自2017年11月18日至2017年12月12日,共向黄某、王某、余某等人销售“六合彩”彩票人民币(币种,下同)327,934元,并将收取的“六合彩”彩票327,934元转售给被告人向功亮,被告人向功亮再转售给微信昵称“风雨无阻”的网友(另案处理)。其中,被告人向功亮抽取销售额的2%作为利润,获利约6,558元,被告人林明金抽取销售额的1%作为利润,获利约3,279元。 2017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安溪县抓获被告人林明金,并扣押到手机3部、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17张、U盾2个、记录纸2张等物品。2018年11月7日,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石围塘站派出所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某8号查获在逃人员向功亮。 归案后,被告人向功亮、林明金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林明金暂扣款项100,000元。 审理中,被告人向功亮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6,5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功亮、林明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案情报告,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财物出入库清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羁押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涉案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广州市卡威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及劳动合同,相关病历资料,暂扣款票据,执行款专用收据,证人黄某、王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向功亮、林明金的供述和辩解,笔迹鉴定意见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功亮、林明金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功亮、林明金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功亮、林明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款,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功亮的辩护人白雍真、沈培兰关于被告人向功亮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向功亮犯罪较轻,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市场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向功亮、林明金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功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明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9日。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向功亮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558元,系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追缴被告人林明金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279元(从公安机关暂扣款项中予以抵扣),系非法款项,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五、没收本案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启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巧玲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