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津011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法定代表人王宝雨,区长。委托代理人高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宝柱,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03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作为原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机关,具有批准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张湾村民委员会收回其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作出《关于双街镇张湾村民委员会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北辰政函〔2017〕106号),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关于批准张湾村民委员会收回村民王仲义、王宝柱、张成山等31户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双政发〔2017〕86号)。郎元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3月9日通知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办理拆迁安置手续,腾空房屋并交回宅基地。因被执行人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宅基地,故申请执行人作出【2018】03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于15日内腾空房屋,交出宅基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8】03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03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2018】03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03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交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许 立
代理
审判员 安芳芳
人民陪审员 于同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论
书记员靳亚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