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27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
负责人:吴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玲,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小泉,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德清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北,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北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钱震雄。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施小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建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管小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