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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财保7号

张发青、张雨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发青;张雨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财保7号

申请人:张发青,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生,住鲁山县。

被

申请人:张雨东,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生,住鲁山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发青与被申请人张雨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发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雨东的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2280467201900000012)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发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雨东的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炳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沛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