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104号之五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南路**。
负责人:程晓华,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王国玉,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赵美芝,女,汉族,984年6月2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国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国玉在中国工商银行4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