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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7执27号

袁润虎与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润虎;马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7执27号申请执行人袁润虎,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西台区**。被执行人马建军,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住甘泉县西台区**/div>本院在执行袁润虎与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27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建军向申请执行人袁润虎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0‰,其中10000元从2000年3月26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8000元从2001年1月19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付2500元从中扣除)。申请执行人袁润虎与被执行人马建军于2019年1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7执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