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582民初141号

吴高波与杨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高波;杨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82民初141号

原告:吴高波,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

被告:杨房,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 原告吴高波与被告杨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吴高波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高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吴高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高波负担。

审 判 员 王择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