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82民初141号
原告:吴高波,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
被告:杨房,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 原告吴高波与被告杨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吴高波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高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吴高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高波负担。
审 判 员 王择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