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8)浙0324执3039号被罚款人:虞建芳,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与虞建芳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虞建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虞建芳罚款100元,限在2019年2月3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