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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36号

何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7刑初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生,户籍地本市。辩护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8]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李春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在本市兰溪路XXX号XXX楼帝晓KTV817包房内消费时,因琐事与店方工作人员产生争执,后被告人何某某纠集孟某某(另案处理)等四人前来闹事并致KTV工作人员王某1、陈某受伤。其中,孟某某持刀将帝晓KTV工作人员王某1砍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1左上臂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陈某的伤势尚未构成轻微伤。当晚,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陈某的陈述,证人孟某某、李某、王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詹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