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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保209号

长沙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与陈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长沙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陈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209号

申请人:长沙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振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博衍,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可,总经理。

被

申请人:陈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亮名下4725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的限额为472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xxxxx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亮名下银行存款47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67元,由申请人长沙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云

人民陪审员  何显莲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