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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965号

赵满屯与河南千乘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满屯;河南千乘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965号

原告:赵满屯,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河南千乘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住所荥阳市招待所大院内西侧索河西路**。

负责人:徐巧敏。

原告赵满屯与被告河南千乘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千乘荥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满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千乘荥阳分公司退还押金1500元、办证费300元、会员卡费3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千乘荥阳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2日,赵满屯经胡喜花介绍到千乘荥阳分公司培训上班,从事护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满屯以千乘荥阳分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千乘荥阳分公司退还押金等,因千乘荥阳分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相对人,赵满屯所列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赵满屯所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满屯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佼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