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965号
原告:赵满屯,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河南千乘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住所荥阳市招待所大院内西侧索河西路**。
负责人:徐巧敏。
原告赵满屯与被告河南千乘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千乘荥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满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千乘荥阳分公司退还押金1500元、办证费300元、会员卡费3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千乘荥阳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2日,赵满屯经胡喜花介绍到千乘荥阳分公司培训上班,从事护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满屯以千乘荥阳分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千乘荥阳分公司退还押金等,因千乘荥阳分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相对人,赵满屯所列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赵满屯所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满屯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佼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