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32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
被
申请人:武汉德益天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青石桥84号
法定代表人:曾中元,总经理。
被
申请人:罗典英,女,汉族,1954年11月26日生,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德益天下贸易有限公司、罗典英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德益天下贸易有限公司、罗典英银行存款2050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汉德益天下贸易有限公司、罗典英银行存款2050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军华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O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