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121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6230344Q。
负责人:陈开平,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慧,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西永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江**。
被告:吴倩,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与被告吴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