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8民初203号
原告:訾海亮,男,197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赵德华,男,1963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訾海亮诉赵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訾海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訾海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 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龙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