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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29民督5号

赵兴存、寻甸祥和医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赵兴存;寻甸祥和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云0129民督5号

申请人:赵兴存,女,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寻甸祥和医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镇凤梧路**。

法定代表人:陈善文,系该医院院长。申请人赵兴存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赵兴存称,申请人赵兴存就职于被申请人寻甸祥和医院并担任医院医生一职,由于被申请人寻甸祥和医院经营不善,拖欠申请人赵兴存2018年6月、9月、10份的劳动报酬共计9215元。上述事实,有2018年10月寻甸祥和医院出具的欠薪证明予以佐证。现申请人赵兴存要求被申请人寻甸祥和医院给付申请人赵兴存劳动报酬92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寻甸祥和医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兴存劳动报酬921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寻甸祥和医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天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舒玉鸿

书记员马高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