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112行审18号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李富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李富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云011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00015116890C。

法定代表人:段文华,局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兵、陈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李富贵,男,彝族,1976年9月3日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于2019年1月17日以昆国土西执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其法定的土地管理及土地违法查处职能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当事人在昆明西山区妥睦小组3.05亩(2031.5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此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昆国土西执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于2018年7月3日作出的昆国土西执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执行时一并付清)。本裁定经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会敏

人民陪审员  余国平

人民陪审员  赵晨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