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财保12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路某,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
申请人:王某,女,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路某妻子。
被
申请人:路某某,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路某父亲。
被
申请人:路某某,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路某母亲。 申请人山东某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路某、王某、路某某、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某某公司自愿以保单号为06020514110112812019000009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路某、王某、路某某、路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山东某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