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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4民初1号

(2019)陕0924民初1号原告陕西泽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祥华、孙含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含贵;彭祥华;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924民初1号

申请人:孙含贵,男,汉族。

申请人:彭祥华,男,汉族。

被

申请人: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环城路(原法院**)。

法定代表人:黄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泽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祥华、孙含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彭祥华、孙含贵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祥华、孙含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25,10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庆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纪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