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102号之四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8371916-8。 负责人杨新军,行长。 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宋**,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韩同纪,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高永,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青岛市灯具二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镇上马村**织机构代码16391212-7。 法定代表人韩同纪。 被执行人青岛利世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被执行人青岛东兴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瑞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1015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韩同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同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同纪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