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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91民初161号之一

德州禄鑫汽贸有限公司与高玉涛、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州禄鑫汽贸有限公司;高玉涛;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161号之一

原告:德州禄鑫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抬头寺镇白桥村104国道南侧(永佳电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70457598Y。

法定代表人:吕华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高玉涛,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平原县。

被告: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光明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661379695U。

法定代表人:侯中平,总经理。 原告德州禄鑫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涛、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德州禄鑫汽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禄鑫汽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禄鑫汽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8元,由原告德州禄鑫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