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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6民初376号

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贾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贾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民初376号

原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浦东城镇工业功能分区。

法定代表人:于荷钗。

被告:贾根法,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春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张琳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