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民初376号
原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浦东城镇工业功能分区。
法定代表人:于荷钗。
被告:贾根法,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春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张琳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