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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刑初120号

李翔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翔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19)鲁0282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翔君,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莱阳市穴坊镇,住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刑检刑诉〔2019〕38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2月2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翔君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即墨区城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山小学东侧路段处,将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闫某某撞倒,致被害人闫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李翔君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李翔君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翔君打电话报警,并跟随120急救车到医院救助伤者,后被办案民警带至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已自行和解,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 量刑建议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翔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李翔君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翔君拨打电话报警,并协助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翔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高 凯 妮

书 记 员 田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