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453号 原告曹荣昌,男,193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川(系原告之子),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林桂红,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振金,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曹荣昌与被告曹振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荣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荣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曹荣昌负担。
审判员 曾 宏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