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341号
申请人:周某,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申请人:谢某1,男,201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法定代理人:谢某2,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系原告谢某1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系原告谢某1的母亲。 以上两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被
申请人:钟爱红,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谢某1诉被告钟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周某、谢某1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爱红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10124)一辆进行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谢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钟爱红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10124)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 申请人周某、谢某1申请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哺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