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902民初90号
原告:辛淑杰,女,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恩民,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丽娜,女,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辛淑杰与被告胡丽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辛淑杰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带交租房供热费1052.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租期内被告负责供热费、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各项费用,原告先行替被告交付了供热费,被告没有将此款还给原告,故原告起诉到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辛淑杰以与被告胡丽娜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淑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由原告辛淑杰负担。
审判员 彭汉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