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鲁0282民初11394号原告李建军,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姜旭,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御祥大厦。负责人葛树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古成,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建军、被告姜旭、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建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直接汇入原告李建军在中国民生银行即墨支行开户的账户(62×××95),于2019年2月23日前付清。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