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3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刘思彤,女,汉族,1992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蒋国喜,男,汉族,1990年1月23日出生,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思彤与被执行人蒋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鄂030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思彤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支付借款本金1832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4月18日起以1832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还清之日止);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982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国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思彤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303执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