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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民初763号

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山盆镇金虎煤矿与李廷学、李庆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山盆镇金虎煤矿;李廷学;李庆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763号

原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山盆镇金虎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丁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EGW953H。

负责人:吴竞。

委托代理人:胡瀚中,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廷学,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李庆详,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山盆镇金虎煤矿诉被告李廷学、李庆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山盆镇金虎煤矿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山盆镇金虎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山盆镇金虎煤矿负担。

审判员  刘光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正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