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91号
原告:遵义俊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7509236X。
法定代表人:罗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昌,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薛飞,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松,男,1970年10月18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遵义俊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1月14日,原告遵义俊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经本院调解,被告杨松已经主动向该公司交纳了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俊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俊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遵义俊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方钰烨
书记员张芹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