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89号
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五星路**荣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恒飞,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国祥,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div> 代表人:孙新华,公司总经理。 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司诉被告杨国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司承担。
审判员 韦英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薛章原
书记员邱佳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