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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7执70号之一

高春阳与志丹县创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春阳;志丹县创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7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春阳,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招安镇居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志丹县创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保安镇新风村。

负责人:李建信,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城南街108号

负责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春阳与志丹县创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志丹县创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春阳赔偿款1590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86元。被执行人志丹县创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460元(申请执行人高春阳在赔偿款159060元中应返还被执行人志丹县创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赔偿款7602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将赔偿款159060元转入了志丹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转入志丹县人民法院的赔偿款1590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