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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行审2号

乐山市沙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华晟嘉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华晟嘉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10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玉龙街**。

法定代表人:宋群刚,该局局长。 出庭

负责人:宋燕,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立中,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华晟嘉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不锈钢民生产业园腾飞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伟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家辉,该公司员工。 2019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沙湾区社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四川华晟嘉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晟嘉信公司)作出的(2018)乐沙社险责字第004号《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简称《限期补缴社保费通知书》),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沙湾区社保局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沙湾区社保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华晟嘉信公司作出《限期补缴社保费通知书》的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关于“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华晟嘉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2018)乐沙社险责字第004号《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李 巨

审判员 马 涛

审判员 章祈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思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