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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民初14105号之一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仙珍、颜娣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仙珍;颜娣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民初14105号之一

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慧,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仙珍,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颜娣娜,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仙珍、颜娣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保全费7925元,由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奚红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江宣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