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1725民初7431号
原告:陈好文,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王昌黎,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好文诉被告王昌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郑瑞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好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阳历2015年8月12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2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还,现在被告连电话都不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陈好文与被告王昌黎同意借款本息按156800元计算。被告王昌黎自愿于2019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陈好文20000元,剩余136800元,自2019年3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偿还13680元,直至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为止。 2、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昌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郑瑞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依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