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1132号
原告:东阳市美华陶瓷商行,经营场所:东阳市环城北路**。 经营者:赵美仙,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平、楼璐萍,浙江近真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印,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美华陶瓷商行与被告洪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美华陶瓷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美华陶瓷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郭亚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华倩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