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刑更26号

殷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殷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26号 罪犯殷鑫,男,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作出(2016)鲁0304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9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8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殷鑫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鑫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殷鑫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殷鑫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郭红利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刘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