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22民初3436号原告潘强,男,汉族,1975年7月16出生。被告张海鸥,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刘书军,男,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潘强与被告张海鸥、刘书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潘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强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强撤回对被告张海鸥、刘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强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亮
人民陪审员 郭偷庆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