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6民初431号
原告: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陶古路加油点,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6581545390D。
负责人:陈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士敏,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宋敏,男,汉族,1977年7月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34040619770707301X。
原告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陶古路加油点与被告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陶古路加油点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陶古路加油点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陶古路加油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陶古路加油点负担。
审 判 长 倪龙军
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
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方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