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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刑初83号

苏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刑初8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林,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湘妃,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林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林及辩护人刘湘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林来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一村五街巷48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徐某1停放在该处的铃木牌男式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00元)。同年9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苏林来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江路汇景东方小区公交站,盗得XM牌女式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被告人苏林将上述摩托车推至沙边市场美宜佳商店门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苏林处缴获“L”型铁质撬锁工具一套。归案后,被告人苏林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部分赃物未缴回。

被告人苏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苏林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苏林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苏林盗窃金额较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林来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一村五街巷48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徐某1停放在该处的铃木牌男式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上述摩托车在基准日期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100元。同年9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苏林来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市场美宜佳商店门前路段,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苏林处缴获“L”型铁质撬锁工具一套、女式摩托车一辆。归案后,被告人苏林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说明、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前科材料,证人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苏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苏林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林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林实施第一宗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林实施第二宗盗窃犯罪,经查,被告人苏林稳定供述第二宗盗窃是在凌晨3时在公交车站实施的,盗窃是一辆不能正常点火驾驶的摩托车,归案后该车没有被害人认领,公安机关亦无法核查被害人,鉴于盗窃的时间、地点、物品的状态,无法确定该车是否属于丢弃物、无主物,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林实施该宗盗窃,本院不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林有坦白情节,盗窃金额较少,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苏林退赔被害人徐洪荣被盗窃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元;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L”型铁质撬锁工具1套,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区燕莉

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

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缪慧莹李美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