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0执4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孙飞,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袁洪闯,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飞与被执行人袁洪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0民初185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洪闯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货款4267元。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也未来院接受询问调查。 本院采取了总对总、点对点、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摩托车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总对总材料、点对点材料、调查笔录、执行笔录、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查封裁定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案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过合议庭评议,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0执41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世华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刘利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