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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执恢105号之一

张治庆、董红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治庆;董红亮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271执恢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治庆,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无业,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董红亮,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无业,住嘉峪关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027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董红亮偿还借款231060元,承担执行费5766元,共计2368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董红亮银行存款1221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董红亮名下有车辆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且去向不明,无房屋、土地,银行亦无存款。本院已将相关执行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