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271执恢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治庆,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无业,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董红亮,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无业,住嘉峪关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027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董红亮偿还借款231060元,承担执行费5766元,共计2368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董红亮银行存款1221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董红亮名下有车辆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且去向不明,无房屋、土地,银行亦无存款。本院已将相关执行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