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执8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花都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8047J。
负责人:黄凯,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明辉,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雅静,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伟谏,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王浩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王汝桃,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花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江伟谏、王浩明、王汝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伟谏、王浩明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80.53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被执行人王汝桃对被执行人江伟谏、王浩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98.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江伟谏、王浩明、王汝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江伟谏有号牌为粤A×××××的车辆。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封车辆因没有实际控制,暂未能处置。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查封被执行人江伟谏号牌为粤A×××××的车辆外,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邵演杨 执行员 何金渭 执行员 李帮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广洋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9年1月23日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邵演杨何金渭李帮华 经办人:何金渭 记录人:卢广洋 评议内容:(2018)粤0114执81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 何金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花都分行申请执行(2018)粤0114执8108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江伟谏有号牌为粤A×××××的车辆。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封车辆因没有实际控制,暂未能处置。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依法处理。 我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查封被执行人江伟谏号牌为粤A×××××的车辆外,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邵演杨:根据本案案情,我认为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江伟谏有号牌为粤A×××××的车辆。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封车辆因没有实际控制,暂未能处置。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依法处理。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我同意经办人的意见。 李帮华:我认为根据本案案情,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查封被执行人江伟谏号牌为粤A×××××的车辆外,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同意经办人的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合议庭成员签名: 微信公众号“”